主城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3-2005年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3]88号),促进各级各部门建立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搞好我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现将《重庆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3-2005年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3]88号)精神,促进各级各部门建立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搞好我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以崭新的城市面貌迎接2005年亚太城市市长峰会在我市召开,特制定《重庆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检查考核机构
经与有关方面协商,成立重庆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检查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赵公卿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何智亚市政府副秘书长
侯大川市市政委主任
成员:张远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汪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金林市人事局副局长
杜黎明市监察局副局长
何力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唐伯明市交委副主任
袁天长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文渝市工商局副局长
鲁荣平市市政委副主任
何爱华市爱卫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委,负责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检查考核日常工作,市政府办公厅第五秘书处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鲁荣平市市政委副主任
副主任:何力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何爱华市爱卫办主任
成员:白冰市政府督察室副主任
杨琳市政府办公厅第五秘书处副处长
余诚市市政委市容处处长
邹晓波市建委建管处副处长
邹渝市环保局污控处副处长
范宏连市爱卫办业务处副处长
二、检查考核范围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等12个区(单位)。
(二)机场、码头、铁路和长途客(货)运车站等窗口单位。
三、检查考核内容
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一手抓尘污染源头治理,一手抓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重点检查以下10个方面的工作: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体系、长效机制、管理措施、经费落实情况;
(二)主城区周边采石场的关闭落实情况;
(三)运输易扬尘物质车辆、冒黑烟车辆、“摩的”等违规车辆的整治和管理;
(四)建筑工地文明规范施工管理;
(五)主城中心区域、重点地区和主(次)干道的路面、绿化带、环卫设施、护栏等设施的维护保洁管理;
(六)主城中心区域、重点地区和主(次)干道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管理;
(七)主城中心区域、重点地区和主(次)干道“六乱”(乱停放车辆和物资、乱搭建房屋和工棚、乱挂招牌和物品、乱刻乱画、乱张贴广告信息、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现象和行为的整治管理;
(八)居民区、背街小巷及城乡结合部裸露垃圾清扫管理;
(九)集贸市场环境卫生和规范经营管理;
(十)群众卫生投诉、新闻媒体曝光问题的整改情况。
根据各项工作的推进和整治效果情况,可对检查的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四、检查考核方式
采取月查、季评和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
(一)月查。每个月对12个区(单位)和窗口单位进行一次不定期检查。
1.检查时间:每个受检区和单位检查时间半天,必要时,也可临时对局部地区和个别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2.检查组组成:检查考核组除市级部门有关人员外,还需有专家(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市民代表参加。检查工作时,专家、市民可在备选名单中随机确定,市级有关新闻媒体记者随行报道。
3.检查方式:主要采取暗查,检查前不通知受检区和单位,临时再通知受检区和单位派人随同参加,检查路线、检查区域由市检查组确定。
4.检查组记分:以上重点检查考核10项内容总分100分,各项检查内容具体分值和考核标准由市市政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5.检查结果通报:各检查组根据考核标准将检查结果量化计分,并于当月25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汇总后的检查评分、排名情况于当月28日在市主要媒体和《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专题简报》(以下简称《简报》)上予以公布和通报。
(二)季评。根据每个月的检查得分情况,按加权平均方法计算出季度得分和排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重庆日报、重庆晨报、重庆晚报在专栏中向全市通报,重庆电视台、重庆有线电视台在新闻专题中予以报道,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情况,在每季度末的《简报》中进行总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批评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年度考核。年终对受检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评比,根据每季度的得分情况,按加权平均方法计算出年度得分和排名,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对综合得分最后一名的区政府(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五、其他
(一)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二)本《方案》检查范围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中心镇市容环境卫生情况,采取区县(自治县、市)自查和市检查组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对检查到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检查组将在《简报》中通报。
(三)本《方案》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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