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名誉权规定是什么?
审理名誉权规定是:
1.《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二、审理侵犯名誉权的有关赔偿标准
审理侵犯名誉权的有关赔偿标准主要是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如下: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审理名誉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审理名誉权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是:
1.正当的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的界限。
2.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与名誉侵权的界限。
3.通过正当合法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检举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与名誉侵权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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