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
时间:2023-06-23 09:25:00 3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一、兼职工资如何缴个税

兼职工资按照综合所得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下: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二、职工教育经费与职工福利费一样吗

职工教育经费与职工福利费不一样,都是在应付职工薪酬下面的明细科目,是相互独立的

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

单位职工不但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集体福利的权利,还有接受岗位培训、后续教育的权利,为此需要一定的教育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是单位的一项流动负债。

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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