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输送”型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采取有别于传统方式的手段,将公共财产转移至本人或特定关系人控制以及利用掌握的公共资源为特定关系人或他人谋利,使自己或特定关系人受益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刑事制裁的行为。
关于利益输送的量刑标准,对一些国家公职人员输送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收受贿赂达到法定标准,构成受贿罪的,应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利益输送罪如何立案
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利益输送罪的直接规定,利益输送涉嫌贪污罪;利益输送罪的立案标准是: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利益输送,最直接的形式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将自己控制的公共财产直接转移到归自己所有,此类行为往往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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