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建筑质量方面的争议,通常被视为一种类型的合同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涉及到的仅为常见的质量瑕疵,我们建议您首先向开发企业发出正式函件,明确指出因存在此类问题导致您无法接收该房产,继而要求开发企业针对所述问题提供售后服务支持。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作为业主您负有在无充足理由的情况下按时收房的责任。为了证明自己有充分的理由未能接收入住,您需在决定不接收房产之前,向开发企业发送书面通知,并妥善保存挂号信的收据,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用。在发出通知后,您还应再次向开发企业发出函件,明确提出由其承担保修责任的要求。若开发企业对此予以拒绝,您有权自行修复相关问题,并随后向开发企业索取相应的修复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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