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者,如存在以下任何一项情形的,将被依法判处拘役刑罚,并需缴纳罚金:
(1)故意追逐竞技行为,且情节恶劣难忍者;
(2)饮酒后仍坚持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3)从事校车业务或客运工作,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者;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害到公共安全者。
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如果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应按照前述条款进行处罚。
若存在前述两项行为,并且同时构成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则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其罪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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