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的区别
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的区别在于:
1.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查批准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2.征地审批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必须办理的审批手续。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程序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户主提出转用申请交由村、社签字,规划内应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应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并交由乡镇审核,乡镇审核通过的交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并颁发《建设用地通知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权限
1.国务院的审批权限。国务院负责审批以下情况: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5)涉及到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
2.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除上述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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