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核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第十二条第二款: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第二十二条: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省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依据《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六、申请材料
依据《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规定,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六)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七、办结时限
1、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不包含送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证明局进行核查的时间);
2、因情况复杂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不包含送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证明局进行核查的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定额审批。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每年根据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审批分数线。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收费项目、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本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市物价局《收费许可证川费Q0037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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