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婚登记结婚需要材料
(一)申请。需提交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要注意的是,离婚后再婚的需要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
(二)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三)审查。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四)登记。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询问双方是否自愿,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五)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认可。
二、婚姻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制是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唯一要件。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履行登记手续,婚姻成立。他体现了国家与政府对结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二)仪式制是指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仪式制又有三种:宗教仪式、世俗仪式和法律仪式。宗教仪式是根据宗教教义的要求,在神职人员的主持下举行的结婚仪式,世俗仪式是按照民间习俗,在主婚人和证婚人的主持下举行的结婚仪式,反应民族和地域的文化传统;法律仪式是依据法律规定,在政府官员的主持与参与下举行结婚仪式,当事人可仍选其一,均具有法律效力。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是既要求办理结婚登记程序,又要求举行法定的结婚仪式,两个程序完成后,婚姻成立。这种结婚制度使得结婚程序既严格又庄重,既能实现国家监督,又能满足当事人结婚仪式隆重热烈的愿望。
三、不予登记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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