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
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修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职工对自住房的装修、装饰或者中小修是不属于此范围的。
离退休的。因退休时终止了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来源就不存在了,而且,离退休职工在住房方面一般不存在问题,没有必要继续限制其使用方向了,所以可提取公积金用于其养老、医疗等方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此种情况下职工已经不在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管理范围了,故应当允许提取。
出境定居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溪的。职工使用住房贷款购房,每月的还款额就是住房消费支出,因此职工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但和第一种情况不一样的是,若是建房、大修住房贷款,是不可以用住房公积金还本付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一般规定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5%。按照前款第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储存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账户内的存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提取通知申请人;允许提取的,由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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