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的回避与职务要求
(1)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2)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人民陪审员的抽选。
(1)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人民陪审员的奖励与免除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1)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4)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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