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法律视角了解遗赠和遗嘱的区别
遗赠和遗嘱的区别如下:
1.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国家和其他社会组织,遗嘱继承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必须是自然人;
2.两者指向的对象范围不同,遗赠对象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负面财产义务,但遗嘱执行不得妨碍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3.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必须作出接受意义表示才能继承,遗嘱继承人不必作出继承表示,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嘱中不能指定候补继承人。
二、遗嘱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遗产公证需要的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3.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4.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6.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三、制定遗嘱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制定遗嘱的必要条件是: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立遗嘱是遗嘱人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法律行为。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不能反应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所以所立遗嘱无效
3.遗嘱人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遗嘱,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4.如果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的应继承份额,那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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