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屋时所缴纳的定金通常可退还给购房者,然而欲成功取回定金需满足相应的法律规定之条件。首先,若由于购房者自身原因无法达成预售合同的签署,购房者则不得主张退还其所交付的定金。其次,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如果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收益而与其他方签订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又或者在向购房者支付定金之前并未告知其该商品房已经被查封、抵押等实际情况,那么开发商应按照双倍金额返还购房者所交付的定金。此外,因非开发商及购房者双方责任所导致的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签署的情形也较为常见,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了不可抗力等因素,此时开发商应当将定金全额退还给购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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