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复议申请应当是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就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另外,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以及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提出复议后做鉴定的时间限制是什么?
对轻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来说,重新做鉴定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结论作出时间的法律规定与首次鉴定无异,按《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在复议期间可以取消,实际上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如果是刑事案件可以直接知道办案人员协商;如果是民事的价值等鉴定的话,超过了复议期间可能再要求取消就来不及了,但是还是建议及时沟通。关于鉴定次数问题,一般时候两级,县级和省级,第一次鉴定一般是县里,重新鉴定的话会要求高一级的一般是省级的部门进行鉴定,所以不是次数的问题而是权威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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