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借款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然而,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倘若当事人双方通过其他方式对于借款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约定,则在此情况下,该民间借贷非得以书面形式呈现。
故而,若所产生的欠条未能醒目地标识为“借条”字样,但整体内容能与借款合同的性质相吻合,亦即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借款请求,待期满后需偿还借款以及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并且彼时双方已就确定的借款种类、货币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及还款方式等关键要素达成共识,那么即便欠条上未明确注明“借条”二字,此份欠条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可被视为借款合同的有力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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