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本多数决”的例外。2、累积投票制度(非强制性规范)。3、表决权排除制度。4、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自治和限制是什么?
根据2006年1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被赋予了更宽广的自治空间。新《公司法》比旧《公司法》最大的改变是其规定中增加了任意性规范和删减了强制性规范。这些公司法的规则的改变,扩大了公司章程的自治范围,提升了公司章程自治的地位和作用。新《公司法》通过增强公司和股东的自治权利,减少公司治理中的不必要的国家干预,促进了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更大的功能和作用。新《公司法》重视公司自治、股东自治的理念,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的。
公司章程是体现公司股东的意志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公司设立者为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公司法为依据,结合公司自身的规模、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需要等实际情况,依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和原则进行细化和完善,制定出来指导公司治理的自治规章。公司章程不仅对股东和公司意义重大,还对公司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在特定情况下还会影响公司外面的人,如债权人、交易相对人和潜在投资人等。
从公司治理角度看,给予公司章程更多的自治,能够更好地促进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实现。新公司法依据公司自治的理念,推动公司实践中公司章程的充实和完善,使公司法更好地平衡国家干预与契约自由的相互关系。随着各国公司法的不断发展,公司治理的概念已经获得广泛的认可,股东自治和公司自治成为公司法的大趋势。公司章程按照股东的想法,在法律规定的合法范围内,制定本公司治理的制度,是实现公司自治的重要工具。
同时公司股东和其他合作方参考的条件。这不仅是推向公司走向成熟的前提,也是奠定公司员工遵守公司章程和限制自己的行为,所以新公司法公司章程也是需要股东熟悉了解的。具体情况可以咨询本站相关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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