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最新司法解释从重处罚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4-13 11:50:32 3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招摇撞骗罪最新司法解释从重处罚情形有哪些?

(一)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数额较大的;

(二)初次招摇撞骗,数额巨大的;

(三)多次招摇撞骗,累计数额较大的;

(四)组织多人招摇撞骗,数额较大的;

(五)组织未成年人招摇撞骗的;

(六)曾因招摇撞骗、诈骗、敲诈勒索被判处过刑罚的;

(七)一年内曾因招摇撞骗、诈骗、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八)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招摇撞骗的;(九)其他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招摇撞骗犯罪免于处罚的情况有哪些?

招摇撞骗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三)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是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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