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审查什么内容
1、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4).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5).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6).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
二、行政案件调取证据程序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2.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3.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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