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定义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鉴定人根据自己对本领域技术知识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等手段,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既有科学性的内容,又有法律性的要求,体现了法律性与科学性的有机统一。因此,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以科学性为基础,以法律性为保障的诉讼活动,既要符合司法活动的程序规定和要求,也要符合科学技术活动的原则。2000年,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确定了十三类司法鉴定执业的分类标准,其中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范围
2007年,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在对司法鉴定机构年审后,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范围进行了调整,将以往知识产权各类由列举方式归纳为统一概念,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这一执业范围的归纳统一言简意赅,更适应知识产权自身快速发展的特点。按照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规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关键点为技术鉴定。由于本文是从应用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根据笔者对知识产权和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加以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执业实践,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范围应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范围的划分,结合司法鉴定概念从广义的角度去理解。
非诉讼用途鉴定涉及的问题
随着社会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非诉讼或诉讼前的鉴定数量会逐渐增加。非诉讼鉴定对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和人民法院尽快解决纠纷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然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规定,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委托人负责,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并不对鉴定材料的来源做实质性审核。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出现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存在瑕疵或者证据材料不全等,致使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以及完整性无法保障,从而导致鉴定结论缺乏准确性。
为此,鉴定机构在维护事实正义的同时,通常要对委托人进行充分的疏导,建议其采用合法取证所得的材料进行鉴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委托人通过公证取得材料往往会产生打草惊蛇的负面效果,有碍案件的正常调查,影响权利人的合理维权。所以,如何公证、合理地运用非诉讼类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一项复杂的难题,值得司法鉴定同行学者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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