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本地康复住院赔偿标准
时间:2023-03-01 14:25:10 3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的限定,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事实上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像医疗费、误工费等用专条限定具体准则,因此,审判实践中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为依据确定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事实上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花费。重点是把握在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阶段,什么康复花费是事实上发生的,并且是必要的。只有既是事实上发生的,又是必要的康复花费,赔偿义务人才应该负责赔偿。凡是无事实上发生的,或者虽然事实上发生,但不是必要的,赔偿权利人都无权要求赔偿。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限定,器官功效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赔偿权利人能够待事实上发生后另行诉讼。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判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花费,能够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器官功效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仅指为使受害人遭到损害的器官功效再次恢复而进行的训练,包括物理疗法、话语治疗以及作业疗法中的功效训练(认知功效训练,手足功效训练)所支付的花费。

一、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交通事故的分类

1、按后果分类

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中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截至2012年11月10日,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4.8%和15.5%,其中煤矿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35.0%和34.2%。

2、按原因分类

主观原因。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原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技术等方面的错误行为。

客观原因。指由于车辆、道路、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水文、环境等)不利因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3、按交通工具分类

机动车事故。指在事故当事方中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指畜力车、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行人事故。指事故当事方中行人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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