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一般商品房公证费标准如下:
属于商品房转让或买卖,按下列标准收取:
1、标的额,房屋价值在500000元以下,公证费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房屋价值在500001元至5000000元,公证费收取比例为0.25%;
3、房屋价值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公证费收取比例为0.2%;
4、房屋价值在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公证费收取比例为0.15%;
5、房屋价值在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公证费收取比例为0.1%;
6、房屋价值在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公证费收取比例为0.05%;
7、房屋价值在100000001元以上,公证费收取比例为0.01%。
8、属于购房公证,证明产权,公证费用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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