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
2、人民法院按照督促程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3、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定书。
4、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
5、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和仲裁调解书。
6、我国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7、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行政决定。
行政案件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根据主要有两大类: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力的行政判决书。无论是维持判决、撤销判决抑或是变更判
决或强制履行判决,只要该判决要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该判决就具
有执行内容。
(2)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力的裁定书。在行政诉讼中,有可能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定主
要是:
①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
②补正裁定书中失误的裁定。
此外,还有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行政判决的裁定。
(3)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内容的决定书。行政诉讼中的某些决定书是具有执行内容的。
例如,《行政诉讼法》第49条所规定的对妨害诉讼行为的实施者处以罚款或拘留的决定,第65
条规定的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的罚款决定等。
2.行政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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