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时间:2023-05-14 14:11:46 2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海南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条件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以下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海南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材料

不动产抵押转移登记申请表;

不动产权属证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转移原因材料;

监护关系材料;

委托关系材料;

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海南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流程

1、受理:符合受理条件后窗口工作人员打印受理单,不符合条件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内容。

2、审查:根据受理材料审核具体登记事项。

3、决定;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决定登簿。

4、办结:受理材料登簿后转至审核发证科进行制证、发证。

四、海南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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