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中有三种可参照的方法。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产品已拥有一个较稳定的市场,并且销售量居于平稳或上升时使用。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权人及其许可的受让人尚未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的情况下使用。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权人还没有把专利产品投放市场,而侵权人从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中又无利可获时使用。
以上三种计算方法,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采取按原告的损失额、被告的盈利额和参照专利权人的技术转让费作当前有关专利侵权纠纷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除以上三种方法外,当事人也可以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商定用其它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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