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309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科学,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高中文化,个体经商,家住慈溪市新浦镇黎明村。因涉嫌诈骗于2007年3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崔肇棠,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科学犯诈骗罪,于200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金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科学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7日,被告人成科学经预谋,以介绍徐丰权与陈强做布料生意为由,将徐丰权骗到台州市路桥区。同月8日被告人谎称已与陈强谈妥布料价格并以现金方法结算货款,骗徐丰权从邮政储蓄所取出现金人民币260000元,放于被告人携带的包中,然后谎称上厕所乘机携款逃跑。2007年3月6日,被告人成科学被警方抓获归案,现追回赃款2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科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丰权的陈述,证人陈强、陈建民、王坚、徐文龙、岑丽芬的证言,扣押清单,相关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科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成科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任雷文
人民陪审员叶炳贤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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