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合约本身并未明确规定履行期限,其法律效力仍然不受影响。
当合同签署方未能对履行期限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时,他们可以通过协商来展开补充谈判。
然而,如果双方在进一步的商议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通常会参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商业惯例对履行期限进行确定。
倘若依然无法解决该问题,则在对于履行期限约定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债务责任人有权在任何合适的时机进行履行,而债权方亦可随时向债务方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在此过程中,两者都应该给予对方足够的准备时间以便顺利完成履行工作。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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