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按照以下详细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将您的户口迁移申请书递交至欲转入地址所在辖区的公安机关派出所,该衙署会对您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相应的接收证明文件;
其次,请耐心等待转入地政府卫生治安民警的相关调查核实工作,在确认符合相关接收条件后,便可由转入地派出所向外出具接收证明;
第三步,请将得到的接收证明文件再次提交至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完成审批程序后,便可获得准确的准予迁入证明;
最后,请将取得的准予迁入证递交至目的地派出所,办理相应的手续即可顺利完成户口迁移。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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