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存在血缘联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是天然形成的。如果继子女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与亲生的权利义务一样。如果继父母子女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关,便不产生父母子女关系。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继父母子女之间事实相当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此,法律也确认他们之间产生的关系,应以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上已经尽了抚养义务,即有事实上的前提,这也是继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所在。如何认定是否形成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尚无具体的规定,一般应具体分析、判定。既然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视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权利义务也应该是同等的。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103条规定:继父母经继子女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继父母通过收养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便成了其义务,这有利于继子女的健康成长。
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建立的相关标准及能否解除这种关系,以及由于再婚关系的终止而对继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所言甚少,都没有做出详细、确切的规定,往往会给司法实务中的判决和执行带来一些困难。我国《民法典》第1072条主要涉及继父或者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出这种权利义务适用法律上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虽然该法对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直接肯定,但其并没有对如何具体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做出具体的可行性规定。应该指出,怎样确定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即形成抚养关系的条件如何,我国法律并无直接而明确的规定,我国的立法存在很多欠缺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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