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2.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3.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4.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5.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6.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7.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保险人也不负责:
8.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9.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