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及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1款的规定终止。
保险界遵循“判断责任看原因,赔付多少看损失”的做法,是个较简练的概括。现在通行的各种附加险,有的是原因,例如,淡水雨淋、受潮受热等;有的是损失,例如短少、短量、串味等,在承保损失时,必须加上“险”字,意指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如果离开原因,就不能划分责任,例如短重是一个损失,造成的原因可以是运输中洒漏,属保险责任;也可以是水份蒸发的自然损耗,或者是原装数量不足,对此,保险人就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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