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区分抢夺罪既遂与未遂
抢夺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就是公然夺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夺取的公私财物的犯罪结果。因此,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以行为人对财物获得了实际控制为标准。这里的“实际控制”,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说行为人能够支配该项财物。这种实际控制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利用了该财物。
二、构成抢夺罪如何处罚
抢夺罪也是数额犯,一般来讲,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两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1、数额达到5百元以上不满5千元,一般可处6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数额达到3万元,一般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3、增加刑罚量的情节
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财物的;抢夺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抢夺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多次抢夺或抢夺多人的;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在重要的大型会展、运动会等公共活动场所抢夺的;抢夺致人人轻微伤、轻伤的。
4、减少刑罚量的情节
因生活、学习、治病等急需而抢夺的;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因一念之差偶然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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