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用机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范围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五十九条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十条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
空中交通管制员持照人的要求
(一)最近6个月内在管制员执照载明地址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不少于80小时;
(二)熟悉所有与履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职责相关、现行有效的规则、程序和资料;
(三)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完成有关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四)上一个日历年内接受了执照检查并合格;
(五)上一个日历年内进行航线实习一般不少于2次。
持照人持有2个(含)以上类别签注的,应当结合现岗位工作保持其中至少1个类别签注的近期经历要求。
2006年6月中国民用民用航空总局公布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管制员执照的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管制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包括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飞行服务和运行监控。”
“空中交通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管制员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除持照人未满足近期经历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外,按本规则颁发的管制员执照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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