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嫌参与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可选择向犯罪地所在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自首。
在这其中,“犯罪地”涵盖了多个层面: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及犯罪结果发生地。
前者包括了与犯罪行为相关的所有实施地点,如准备场地、启动点、经过之地、终点站等等;
若犯罪行为处于持续、贯穿或者持续性的状态下,那么犯罪行为持续、贯穿或者持续性实施的任何地方均视为犯罪行为发生地。
至于后者,则包括了犯罪对象遭受侵害的地区、犯罪所得实际获取的场所、藏匿物品的地方、转移物品的地方、使用物品的地方、销售物品的地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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