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对于撤销权的行使,如果是由于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而引发的,那么,相关的当事人应该在了解该事实后的一年之内及时行使该权利;
然而,如果该权利源于对民事法律行为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则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后的九十日以内行使撤销权。
再者,倘若该当事人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产生的撤销权,那么他必须从被迫行为结束之时开始计算,并于这一年内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撤销权。
此外,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五年内都未曾行使过撤销权,那么,他们的撤销权将自动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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