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2、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子女的出生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4、房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5、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属本单位员工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6、单位出具的集体户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7、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失业证、待业证(复印件1份。8、收养证或解除收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9、申请人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一张。
补办户口簿需要啥材料?
1、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后,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
2、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
3、若本户中确实他人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备齐以上材料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即可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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