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2、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综合上面所说的,生产不符合规定的化肥完全违反了国家对农用生产的质量的管理规定,也会给农业的经济带来重大的损失,同样违法者也会为此承担起所有的法律责任,一般在处罚的时候也会按所造成的损失大小来进行判决,轻者三年以下重者是可以高达无期的。
一、生产伪劣兽药罪最少判几年?
生产伪劣兽药罪最少判一个月以上拘役,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指的是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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