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
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湖南检察机关刑事赔偿十年赔两百多万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今天透露,该省检察机关按照其规定,对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因错误办案给当事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给予赔偿。1995年1月至今年9月,该
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赔偿申请541件,立案381件,予以赔偿183件,不予赔偿170件,由于被申请人撤回赔偿请求等原因作其他处理的25件,共计支付赔偿金250余万元,返回财产333.5余万元。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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