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沈海高速货车与客车相撞致11人死亡,多车连环追尾责任认定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消息,4日凌晨,沈海高速k898公里处发生四车相撞交通事故,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19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高度重视,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4月4日0时51分许,沈海高速江苏盐城段898公里处,一辆大货车(辽B3Y69挂)行驶中突然穿越中央护栏与对向一辆大客车(沪DL4452)相撞,致大客车侧翻,造成大客车上7人死亡,19人受伤,大货车上2名驾乘人员死亡。随后,大客车后方行驶的两辆货车为避让前方事故相继发生追尾致侧翻,造成货车2名驾乘人员死亡。
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11人死亡、19人受伤,受伤人员均已送医院救治。目前,受伤人员正在救治,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事故发生后,江苏省委书记娄勤俭就伤员抢救、善后处置等工作作出重要批示,省长吴政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置工作当地党委、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和卫健部门全力开展现场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
经现场人员初步核实:大客车(沪D-L4452)为上海市至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的班线客车,车辆所属公司为上海新大都客运有限公司,车辆相关资质证件合法有效。肇事货车未超载,横穿中央护栏原因尚有待调查。
二、连环追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熘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三、连环追尾交通事故处理
1、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4、发生事故后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5、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时,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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