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变动问题,需由全体共有人充分沟通磋商,如无法达成统一意见,遇以下情况,应进行合理分配:
若该共有财产分割后并无减少其应有价值,则应当尊重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先的协议约定;
反之,当出现任何重大理由要求分割共有财产时,各方均可提出各自的诉求。
在此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
“共同共有财产的双方若约定不得分割,以此来保障共同拥有的关系不变,此项条款理应遵守,然若在事态严重到必须变卖或出售共有财产时,任一方都有权提出分割财产的要求,且在未做出任何书面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的情况下,每一个按份共有人皆可行使随时分割财产的权利。
另外,假设因财产分割给另一方带来损失时,应该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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