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这是诉讼要件之一。如果起诉的当事人没有当事人能力,法院将驳回起诉。
2、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
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诉讼上各种效果所归属的主体的一般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归属的主体所必要的法律资格。
主体没有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资格,法院就无从对其行使审判权。
如果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判决的利益或不利益将无从归属。
当事人资格的诉讼法主体,一般应享有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如果在诉讼中丧失当事人能力(如公民死亡或法人合并、分立、终止等),还需要有人承继诉讼。
所以当事人能力总是存在着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关联性。
但是,位这种关联性与一致性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必不可少。诉讼当事人能力问题,是诉讼法上的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并非诉讼权利能力存在前提,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存在一定的分离性。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权利,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起诉权和应诉权及反诉权。起诉权是指一个就特定的民事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应诉权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参与诉讼并作出回应;反诉权则是被告针对一个的起诉所主张的请求作出反诉请求的诉讼。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当时在诉讼中为了获得更好的诉讼效果,有权通过诉讼代理人打方式获取诉讼能力方面的辅助资源。
(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要求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退出本案的审理或者有关的其他活动。
(四)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基于其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而在诉讼过程中负担着一定的证明责任。其有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五)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陈述、辩论和质证是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阶段拥有的诉讼权利。
(六)自主选择调解的权利。基于民诉法确立的自愿、合法调解的原则,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申请法院对其争议进行调解,或者在法院提议调解时选择是否接受。
(七)自行和解的权利。基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在诉讼开始之后、裁判做出之前自行和解,由此不再要求法院对其争议继续给予审理和裁判。
(八)撤诉的权利。原告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判决宣告前,都有权将其提出的诉予以撤回,但撤诉行为不能太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
此外,当事人还享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法律文书的权利;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权利;提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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