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人被人民法院判处二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若表现良好,符合减刑条件是可以申请减刑的。《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监狱犯人在执行期间如何能否减刑
监狱犯人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的;
4、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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