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强制措施的变更是指司法机关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撤销或者变更。
一、变更强制措施需当事人同意吗
1.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不需要当事人同意,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可以依据案情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但需要通知嫌疑人的亲属等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羁押期内没结案件如何处理
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处理有三种办法:
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
二是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是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改为采取取保候审。
三、在看守所超期羁押的人怎么办?
1、在看守超期羁押的人可以让其家人或者自己找代理人找相关的机关要求解除对自己的限制,根据规定如果司法机关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2、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如何处理,法律规定了三种办法:
(1)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
(2)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3)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改为采取取保候审。
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办结,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应当释放。对于还需要继续侦查、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继续审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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