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土地分为三类:第一类范围:宜口、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芜湖、前川。补偿标准:耕地:47250元/亩;菜地:51975元/亩;果园:51975元/亩;茶园:51975元/亩;集约鱼塘:51975元/亩;林地:51975元/亩;未利用地:47250元/亩。
二类区域范围:天河、齐家湾、罗汉、三里桥、六枝子、横店、大坦。补偿标准:耕地:43050元/亩;菜地:47355元/亩;果园:47355元/亩;茶园:47355元/亩;集约鱼塘:47355元/亩;林地:47355元/亩;未利用地:43050元/亩。补偿标准:耕地38850元/亩;菜地42735元/亩;果园42735元/亩;茶园42735元/亩;集约鱼塘42735元/亩;林地42735元/亩;未利用地38850元/亩。补偿标准:耕地34650元/亩;菜地38115元/亩;果园38115元/亩;茶园38115元/亩;集约鱼塘38115元/亩;林地38115元/亩;未利用地34650元/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耕地征用补偿费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其他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征用补偿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郊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是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的。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被征地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单位人均在征地前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被征地的安置补助,最高不超过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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