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可以退回经侦三次,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一、补充侦查如何定义
补充侦查是: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原侦查工作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对案件中的一些事实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
2、补充侦查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遗漏的案件;
3、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执行。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这不仅是指返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是人民检察院决定返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二、补充侦查是什么呢
补充侦查是指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实施。
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三、证据不足怎么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全文74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