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资料性附录)的规定,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计算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法定公式,公式如下:
C=Ct×C1×(Ih+)(≤10%,I=1,2,3……n,多处伤残)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100%。
其中:C——指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以货币单位元表示,即受害人应该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
Ct——指伤残赔偿总额,以货币单位元表示,即设定受害人达到最高残级(按一级伤残计)能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
C1——指赔偿责任系数,即事故责任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按一般情况,交通事故责任中对赔偿义务主体的责任包括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这五种责任相对应的损害赔偿负担比例一般是70%、30%、100%、50%和0%。这也就是说0≤C1≤1(即0%≤C1≤100%)实际表达的意思就是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指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这句话的含义指受害人有多处伤害的,以其最重伤害所对应残级赔偿指数(即拾级伤残赔偿10%、玖级伤残赔偿20%、捌级伤残赔偿30%……余类推)作为Ih的指标。比如受害人共有三处残级,分别是一个捌级、一个玖级、一个拾级,三个级别的赔偿指数按规定分别是30%、20%、10%,这说明最高的是30%,即Ih为30%。
Ia——指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100%。这句话的含义指除了最高伤残等级外,其他等级应该计算的附加指数。0≤Ia≤10%指除一个最高伤残等级外的其他每一个残级附加指数只能在0和10%之间浮动。而对附加指数该如何浮动,在附录B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适用,这属于法官可自由裁量的范围,但一般为区分不同残级之间的差别,对拾级伤残可按1%计算,玖级伤残可按2%计算,捌级伤残可按3%计算……余类推。Ih+≤100%指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加上其他残级的附加指数不能大于100%,即不能超过一级伤残,也就是说,在受害人有非常多的残级情况下,即使累加超过了100%(也就是已超过了一级伤残),最多也只能按一级伤残计算残级赔偿金。
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在具体个案的运用
受害人不负责任,肇事司机负全责,受害人32岁,有固定单位、固定收入的打工人员,可以适用2004年度深圳市人均可支配收入23905.92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结合这样的案情,可以确定Ct=伤残赔偿总额=23905.92元/年×20年=478118.4元;C1=赔偿责任系数=100%(肇事司机全责);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60%(最重的残级赔偿指数,即伍级赔60%);受害人五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其余4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每处必须小于等于10%,故I=5;Ia=每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须小于等于10%,由于该规定附录B对附加指数如何确定并无明确规定,本案以受害人其余四处伤残为陆级、捌级、玖级、拾级确定分别按5%、3%、2%、1%计算,故60%+5%+3%+2%+1%=71%。综合以上情况并套用公式,可以得出受害人最后应得伤残赔偿金的总额为:(C)=478118.4元(Ct)×100%(C1)×71%〔60%(伍级伤残)+5%(陆级伤残)+3%(捌级伤残)+2%(玖级伤残)+1%(拾级伤残)=71%〕=3394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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