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掖户口迁移办理需要的条件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或因参军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失踪、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或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等原因申请迁出及注销户口的公民。
二、张掖户口迁移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现场或通过网上提出申请
2、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
3、审查,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
4、决定,按内部审批权限,作出准予许可(批准)或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5、送达结果
三、张掖户口迁移办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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