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的索赔的标准:
1、明确要求的范围;
2、要求偿还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付的必要或有益费用和债务;
3、请求赔偿管理造成的损失;
4、在管理活动中,要认真、妥善地管理。所谓的妥善管理,管理应该有利于被管理人,减少被管理人的财产损失,避免损失,或增加其利益,否则,尽管有管理活动,也不能向被管理人要求赔偿,如果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也应负责赔偿。
无因管理之债有哪些特点
无因管理之债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无因管理之债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的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也即是管理人无需表达其主观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够成立无因管理。此外,法律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即便是12岁的孩子也可以成立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之债是由合法的积极行为引起的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法的积极行为,即首先是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违法的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比如偷了东西,然后替别人看管赃物,就是此类。其次是行为必须是体现为作为,不能是不作为。
(三)无因管理行为经受益人事后承认,可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如果被管理人即受益人已经同意或者事后承认,意味着双方的后续管理行为将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受益人的追认是具有溯及力的,即追认后,管理行为实施之时即视为委托合同关系。
(四)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这就意味着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并非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只要管理人实施了无因管理行为,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受益人主张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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