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申请条件: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申请人书面申请?[示范文本下载]
提供原件
自备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敏、王建宇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8-6807277-->
5个工作日-->
当场
1.对照本行政机关权力清单核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行政许可;2.对照本行政机关权力清单核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3.依据办事指南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敏、王建宇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8-6807277-->
20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纸质材料需按照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大小,附目录),图纸统一折成A4大小);申请材料的扫描件、电子档全部刻录入光盘或U盘,盘内分类建立文件夹并标注材料名称。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敏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8-6807277-->
3个工作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合法。
下列情形之一:
1、提出予以许可初步审查意见;
2、提出不予许可初步审查意见。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敏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8-6807277-->
2个工作日
根据审查环节作出决定
下列情形之一:1、予以许可;2、不予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敏、王建宇
-->
4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下列情形之一:1、予以许可的,编制批准文件;2、不予许可的,编制不予许可决定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敏、王建宇
-->
1个工作日
下列情形之一:1、予以许可的,编制批准文件;2、不予许可的,编制不予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六盘水市大厅林业局窗口87号,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线路经停。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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