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撤销申请书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7-03 18:32:38 3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撤销假释的情形如下:

1、违反禁令,情节严重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告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未改正的;

5、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假释申请书要如何写好

申请人:__________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因xx一案,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xx公安局批准逮捕羁押。根据该案的犯罪嫌疑人xx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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