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1、“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并列举了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2、夫妻离婚时,确定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除了确定一方是否真的生活困难外,关键还要看另一方是否有能力进行帮助。
3、另一方应该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帮助,可以用金钱的方式进行帮助,也可以用给予对方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的方式进行帮助。
4、除非当事人自愿以外,帮助的次数以一次为限。
离婚时一方欠债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欠巨额外债,离婚协议需要写明债务的偿还方,并且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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